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總統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該法之制定使財團法人制度有完整規範可供遵循,促進公益業務之推展。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該局說明,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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