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印花稅的課徵

一、課稅憑證範圍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12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 1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之部分,免繳納。

(3)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彙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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