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105年1月1日取具水、電、電信、煤氣(天然氣)等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何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修正,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產製帳單抬頭為105年1月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時限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繳費後,採電子申報者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登錄發票字軌號碼,或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流水號」替代登錄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採人工申報者則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
該局提醒,採人工申報者除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含公用事業(銷方)及營業人用戶(進方)基本資料、載具流水號、課稅別、銷售額、稅額】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申報進項欄位應改列為三聯式收銀機發票扣抵聯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欄項(格式代號25),勿再列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項(格式代號22),以免產生申報異常情事。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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