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疏忽或操作不當,誤將統一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重開,若無法向消費者追回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將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局指出,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銷貨金額為16,000元,因收銀員疏忽,將金額登打為160萬元,因為無法尋得消費者將發票收回作廢重開,甲營業人除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外,以正確金額16,000元申報銷售額,惟仍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所定最低金額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切記要核對發票金額,若金額書寫錯誤,應立即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 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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