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銷售額未達稽徵機關查定之金額,為何仍課徵高額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近日常有民眾反映,小規模營利事業銷售額未達稽徵機關查定之金額,甚至賠錢做生意,為何仍課徵高額之營業稅,又歸課至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繳交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課徵營業稅之精神在於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有銷售行為即應課稅,與是否賺錢無關,民眾切勿混淆。

國稅局並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實際營業狀況低於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可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銷售額,亦可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依據實際銷售狀況開立統一發票,按期核實申報營業稅,賣多少繳多少最公平。【#049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