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設立完成後,如果沒有使用設立地址全部面積,可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及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
需於每年九月二十二日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物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房屋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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