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計程車車主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靠行計程車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是否可以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中古車6個月內前後換購新車,得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而駕駛人自備車輛加入計程車客運業(即:靠行計程車),該車輛雖登記於公司或行號名下,惟依交通法規規定與車行簽訂契約經公(工)會認證,且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上註記自備車輛駕駛人姓名者,該自備車輛駕駛人得認定為車主,如報廢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靠行計程車,而購買登記於駕駛人本人之新車,亦有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自備車輛靠行計程車駕駛人,該車輛登記於靠行行號名下,惟該車輛行車執照上經監理機關註記自備車輛駕駛人姓名為甲君,其報廢中古靠行計程車,只要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之規定,並於6個月內購買新車登記於自備車輛駕駛人本人(僅限本人),得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呼籲,靠行計程車如欲申請汰換中古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之優惠,除應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之規定外,亦請留意新舊車籍之登記情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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