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藉公設地移轉免徵贈與稅,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方法,一經查獲,除補稅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移罰。
該局說明,近來於查核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時,發現甲君於101年10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即於短時間內,將該土地出售予第三人,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土地於贈與子女前已覓妥買主,談好價款,透過迂迴之安排,假借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獲得出售土地價款,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子女實際獲得之出售土地之價款,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贈與前最好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己之權益並達到節稅目的;切勿作不當之安排,規避稅捐,以免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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