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

不論有無購買發票,皆需申報營業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直至收到滯怠報通知後始補報因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6年3月10日申請設立登記,106年3-12月皆正常營業並如期申報營業稅,107年1-2月重新裝潢未對外營業,未購買統一發票亦未申報107年1-2月份營業稅,接獲催報通知後於107年4月2日補報營業稅,原申報期限為107年3月15日,未逾30日且無銷售額,應處滯報金1,200元;若於107年4月18日補報營業稅,則處怠報金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皆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本所觀點:

1.公司應於市府(經濟部)設立完成後,至國稅局申請稅籍編號,若為開立發票之公司,不論是否有購買發票,皆需申報營業稅,以免因未申報而遭罰。

2.營業稅申報為二個月申報一次,故次期為單月,如:1-2月應於3月中前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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