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應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信託所得及所得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

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應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信託所得及所得憑單 閱讀全文 »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境內飯店業,支付國外訂房網站之佣金費用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內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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