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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