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其補習費及銷貨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三民區某家補習班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短期補習班,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除了辦理開班授課外,尚銷售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向學員所收取之補習費及對外銷售書籍等之銷貨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要不要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疑問?不甚了解。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函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公司另外銷售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有關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開立統一發票方面:

(一)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業務核屬「教育勞務」,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公司所收之補習費,可以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

(二)銷售考試用之書籍、CD等業務非屬「教育勞務」則無上述免開發票之適用,因此;是項銷貨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且必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

二、申報營業稅方面:

公司因經營補習及銷售二種業務,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務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換言之;即使僅有「補習費」單項免稅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否則;依同法第49條規定,逾期申報者,將處以最少1,200元之滯報金。實務上須將「免稅銷售額」填寫至營業稅申報書(403表)中第12欄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率後,申報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凡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者,雖然補習費得以免開發票,不過仍建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不但可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營業稅之依據,還可以避免漏計免稅銷售額,造成發生漏稅被罰情事,並呼籲從事補習業務之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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