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條件須同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已明定,以往年度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條件須同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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