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於105年度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合併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所得稅,是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已免於106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其於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於105年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該局說明,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應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該局提醒,個人於104年度如有出售上述應核實課稅之證券,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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