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核准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應以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為準起算;至清算申報期間,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是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又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該規定適用於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惟若逾法定期限申報者,則不得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之申報期限,避免因逾期而損及自身權利。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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