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如有取得股利收入,切記要列入106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喔!

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將於本月15日屆滿,國稅局貼心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0,000,000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8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之罰鍰3,400,000元,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兼營營業人敗訴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情形,於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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