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104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本(105)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相關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如申請主體及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要件、獎勵範圍,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及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或公司與國內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4項支出,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但請分開裝訂。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另提醒,公司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避免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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