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詢問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彙整以往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問題,有關104年度部分說明如下:
一、夫妻是否需合併申報?
夫妻所得以合併申報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得分開申報:
(一)夫妻於104年度結婚、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5,000元
,而由子女申報扶養者。例如,夫因無所得由女兒申報扶養,妻有所得應自行申報,若採用標準扣除額,則適用單身標準扣除額90,000元。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單獨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諸如家暴,取得通常保護令者;【詳附檔】)得各自獨立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
原則上不得申報免稅額,但該子女或兄弟姐妹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則可列報扶養免稅額。
三、可否列報受扶養親屬保險費?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另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可全數申報,但只能申報納稅義務人、 配偶、 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如何計算?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列舉扣除30萬元,且以一戶為限,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另外,同一期間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不得重複列舉扣除。
五、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可否扣除?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其他扶養親屬之學費都不得扣除。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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