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有哪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05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桂瑛

聯絡電話:7151511#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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