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相關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於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在該期間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4年以上之150C.C.以下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中古汽、機車之報廢日期或出口日期,必須在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之5年期間內,才能夠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如民眾之中古汽、機車係在105年1月7日以前(或是在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民眾的中古汽、機車是在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則以該報廢日或出口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內或往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均符合條件。舉例如下:
一、甲君於104年12月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俟後於105年4月1日報廢中古汽車,故以105年4月1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推算日期為104年10月1日,甲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前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二、乙君先於105年3月15日報廢中古機車,俟後於105年7月1日購置新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故以105年3月15日為基準日,往後6個月推算日期為105年9月15日,乙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後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三、丙君先於105年5月15日報廢中古汽車,惟遲至105年12月1日才購置新汽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因以105年5月15日為基準日,往後6個月推算日期為105年11月15日,丙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未在往後6個月有效期限內,故不符合條件。
四、丁君於104年12月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惟已於104年12月31日報廢中古汽車,因報廢日係在105年1月8日法條生效日之前,故不符合條件。
該局呼籲,由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明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必須在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才符合條件,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報廢日期不得超過6個月,民眾在購買新車時可洽請經銷商或進口商協助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留意有效期限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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