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直接沖銷方式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確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直接沖銷方式列報呆帳損失,於寄送存證函時,應注意債務人之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於查核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雖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惟經查債務人不但已改名且已變更登記營業地址,存證函卻仍以債務人舊名、舊址遞送,與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不合,遭剔除該筆費用,補徵稅額170餘萬元。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於催收寄送存證函時,應先行查明債務人之名稱、地址是否正確,以免申報呆帳損失時被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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