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屬債權買賣,其出售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應依規定申報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利事業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如89年1月26日以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暫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他人,該營利事業尚非農地之所有權人,嗣以出售該農地之名義所取得經濟上利益,屬應稅債權買賣所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買賣土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剛於105年5月31日結束申報,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趕快自行檢視,如於104年度有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漏未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者,應於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除相關罰則。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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