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及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應以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計算應列報折舊,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 106年1月1日購入成本35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採用平均法按照規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殘值估計50萬元,核算折舊為60萬元﹝(350萬元-50萬元)÷5年﹞,惟因甲公司購買小客車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6年度小客車折舊金額之計算之折舊額,應以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成本限額/實際成本)列報,故甲公司應列報折舊為428,571元﹝60萬元*( 250萬元÷350萬元)﹞;110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再以該殘值及公司預估可再使用年限4年以原採用之平均法計提折舊,重行估計殘值為10萬元,111年度小客車之殘值繼續使用時提列折舊額為10萬元﹝(50萬元-10萬)÷4﹞,故甲公司結算申報列報小客車應折舊為71,429元﹝10萬元*(250萬元÷350萬元)﹞。
該局提醒,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報廢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損益,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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