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遺失,是否有罰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免除相關處罰,但若開立之發票已不記得買受人及金額多少且尚未報繳營業稅時,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及預估開立發票銷售額,並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再以預估數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處以5%罰鍰,爾後如交查異常資料產出漏報銷售額大於預估數,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遺失了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視所遺失之發票性質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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