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若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了罰鍰外,最重將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經常遭人檢舉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了罰鍰外,最重將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營業人在104年12月1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又於105年4月10日及6月20日再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營業人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達3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該局日前即查獲轄區內某餐館,1年內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而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10天。該局表示,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如果該業者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後,再被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例如9月1日再被查獲(即第4次查獲),且符合1年內經查獲3次者,將被核處第2次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限為14天至28天。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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