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會計稅務注意事項

營造業會計稅務注意事項

一、 營造業的經營型態有那些?

() 營造業之行業概述:

1.行業概況:「營造業」係以承攬土木、建築工程為業,如營造公司、土木包工業等屬之。⋯⋯

2.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依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第六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3.行業特性:工程施工時間長,營造業承攬工程,其一項工程自開工至完工往往長達數年,跨越數個會計年度,故損益之計算較複雜。正由於工期長、工程案施工時間重疊,故各工程案憑證容易流用。

() 營造業之經營方式:

1. 包工包料:屬包作業。

2. 包工不包料:屬勞務承攬業。

3. 營造程序:

投標訂定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完工驗收。

二、營造業會計作業之特性:

()營建業帳冊之設置:(主要帳冊)

1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2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3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4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錄等資料。

5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 營造業會計作業之特性

1損益計算方法特殊:採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

2工程成本應分工地別計算:分批成本會計制度,當其工地在二個以上時,應依各工地別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成本會計作業較一般製造業繁雜。

3取得之原始憑證較易產生瑕疵:營造業由於週邊行業多,會計作業水準不一,且營造業借牌之風盛行及稅法之強制規定,致使原始憑證之取得常有名目不符、實際付款流程無法配合,造成日後憑證查核瑕疵,且常有取具虛設行號之困擾。

三、營造業收入之認列規定

(一)營造廠商收入之認列方式

1.全部完工法:

a.工期在一年以內者。

b.工期在一年以上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

1)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2.完工比例法:工期在一年以上者,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完工比例法又可細分為下列三類:

(1)、工程成本比例法 = 投入成本 / 估計總成本 * 100%

(2)、工時進度比例法 = 投入工時 / 估計總工時 * 100%

= 投入工成本 / 估計總人工成本 * 100%

3)產出單位比例法 =工時之產出單位/合約總單位* 100%

3.完工之認定:

1)原則: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其認定順序如下:

a. 承造工程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

b. 建築物之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

c. 非建築物之委建人驗收日期。

()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造廠商開立統一發票時限

1. 包工包料(包作業):

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不論已否收到)之日期開立統一發票。

2. 包工不包料(勞務承攬業):

應於實際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其收到之工程款如係以遠期支票支付,依規定得以支票到期日(票載日)作為收款日開立統一發票。

四、營建成本之認列規定

(一)各工程(工地)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工程毛利。

(二)營造公司成本會制度健全,符合查核準則第58條第一項規定者,其材料耗用數量可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否則,其耗用材料應根據承包合約或依施工圖樣計算應耗材料數量。超過應耗耗量或同業通常水準者,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1.工程成本分別按工地別列帳 1)在建工程明細帳 2)施工日報表

2.會計制度健全 核實認定

3.會計制度不健全 超耗 (1)無正當理由剔除 (2)有正當理由核實認定

五、其他稅法規定事項:

(一) 營建業因施工損壞鄰房而支付之損害補償費,經取具確實證明文據,

核實認定為建屋成本。暫免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 營建業於施工時不慎損及鄰屋,經協商後所為概括性賠償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交付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另受償人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建築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列為費用減除。(83.02.07 台省北區國稅二第83068611號函)

(三)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查核準則第97條)

(四)因購買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查核準則97條)

(五)因增建設備而借款之利息,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付息,可作費用列支。(查核準則97條)

(六)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列入進貨成本計算。(查核準則97條)

(七)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買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查核準則97條)

(八)經核定補稅及延期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查核準則97條)

(九)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來華工作,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臺幣2,000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新臺幣2,000元部分,視為該受領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之薪資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其所得稅,但應以聘任合約所載同一課稅年度內來華工作期間不超過90天,且聘僱合約中訂有日支費標準者為限。(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525號函)

(十)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3款、第4條第3款規定,營建業須設置施工日報表,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之依據。惟實務上營建業之耗用材料可由其相關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建築圖說)、建築師或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及材料明細帳等資料查明認定;支付人工費用則可由工資單、印領清冊及扣(免)繳憑單等資料核認,故營建業者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如已提示上開有關帳簿文據憑供查核者,得免提示施工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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