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有課稅所得200餘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8萬餘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云云。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者,於稽徵機關未核定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得選擇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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