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辦停用 免繳牌照稅

2016-07-28 01:35:3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長期出國未使用車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停駛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長期沒打算使用的話,應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申報停駛期間才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還可申請退還。

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還是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二倍以內的罰鍰。財政部官員指出,車子遭竊或是販售都常常有牌照稅的問題,若是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車輛資料仍為原車主的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

至於若是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如有溢繳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的使用牌照稅款。官員進一步舉例說,若車輛被竊遺失,向警察局報案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算完備。

同時,再拿監理機關核發註銷登記書及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以及當年度繳款書收據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但官員也強調,若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8款規定裁處之案件,因是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因此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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