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課徵所得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後,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房地合一新制的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為何?
該局說明,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二年內,重購或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之比率,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方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該局提醒,前項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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