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5月25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需同一戶籍之規定,並溯及本條文之生效日105年1月8日開始生效,故本人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者,不需同一戶籍即可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5月1日購買車齡10年之中古車1部,後因不堪使用,若於105年2月1日完成報廢,並取得廢車回收管制單及汽車異動登記書,其連襟(二親等內親屬)乙君於105年5月1日購買新車1部並新領牌照完成時,即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條件,可請新車經銷商協助辦理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修正僅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不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中古車之車齡仍須符合汽車滿6年以上、機車滿4年以上,且登記持有滿1年,而中古車之報廢日期必須介於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內,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日必須在6個月內,否則無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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