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已成年人購置不動產,則無上述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惟如係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已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之資金,即為贈與價額;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指出,某甲經人檢舉於105年間出資5千餘萬元為其子購買土地,且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其子名下,應以贈與論,該局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惟納稅人未於期限內申報,該局遂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2千5百餘萬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移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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