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業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而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所規定之情事,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指出,近期陸續接獲營利事業電洽詢問,如當年度銷售商品予同一營利事業金額達同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是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或購進之原物料、商品,雖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或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惟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前開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呼籲,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如欲申請前述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於本(105)年5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etwmain/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移轉訂價)下載。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熱忱服務、企業首選,嚴謹的服務需求請交給專業的團隊—『宏吉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大台北地區最具代表性的會計事務所,提供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等地會計事務服務。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稅務記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