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雖約定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惟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A公司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應扣繳稅額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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