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一次預收未來年度之租金,核屬於收取年度實現之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係由雙方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訂定,雙方如約定由出租人一次預收未來年度之租金,並無不可,惟依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應核課為1次收取之租金,而非分屬約定各年度之租金所得。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與B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每5年給付1次租金,金額為5個年度租金之總和,經該局將租金總額核認為收款年度之租金收入,甲君不服,主張其係收取當年度租金及預收未來4個年度之租金,應分別核認為各該年度之租金所得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其不符合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租賃契約雙方雖得自由約定,由出租人一次預收未來年度租金,惟綜合所得稅之計算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應將一次收取租金總額申報為收款當年度之租金收入,不得自行列報為各該預收年度之租金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查明確認後據實以收取年度申報租賃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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