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捐款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6日第9屆立法委員及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個人如有捐款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於106年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另個人對政黨之捐贈,受贈政黨推薦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須達百分之1%,才可申報扣除。105年度符合規定之捐贈對象為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民國黨。
該局進一步說明,捐贈擬參選人,雖無得票率限制,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受贈之擬參選人為依法登記之候選人且登記後其資格未經撤銷者。
二、捐贈期間:
(1)第9屆立法委員:自第8屆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任期屆滿為105年1月31日,故捐贈期間為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
(2)第14任總統副總統:自第13任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任期屆滿為105年5月19日,故捐贈期間為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
(3)捐贈收據格式需符合規定。(依監察院格式為準)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捐贈前揭政治獻金,應取得符合上述相關規定之捐贈收據,於105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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