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104年度以前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仍屬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易言之,並非納稅義務人可自由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按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該局補充,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如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不過,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出售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老舊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2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甲君買賣差價為5,000萬元,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經核本案財產交易所得為4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差額28萬元,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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