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適用新舊制房地稅,「自我檢核表」幫您來判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新制),財政部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自105年1月1日起,民眾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者(包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即可輕鬆透過自我檢核表,瞭解是否屬新制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自我檢核表係透過四道問題,簡單初步幫助民眾判斷,如果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次年5月底前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如果適用新制,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新制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但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或交換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非屬新制適用範圍,應依舊制規定申報納稅。
(一)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有關「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參考,如附表1、2。
該局特別呼籲,可透過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房地合一稅制,下載「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或「房地交易適用新舊制自我檢查流程圖」。
該局提醒,如適用新制者,不論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是賺錢或損失,記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否則不但損失無法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交易所得扣減,更會因逾期或未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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