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繼承大陸地區房屋,別忘了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其中華民國境內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1條或第3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繼承取得其父位於大陸地區之房屋乙棟,經委託大陸地區公定會計師估定該房屋價額為新臺幣325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將該房屋價額併入其父在國內遺留財產之遺產總額中,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因兩岸人民往來頻繁,民眾倘有繼承大陸地區之財產,應詳加瞭解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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