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今(106)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欲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該完稅證明資料須經相關單位驗證,請預為準備。
該局說明,如有取具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主動辦理結算申報。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含所得總額及繳納稅額)。另納稅義務人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及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執業繳納之企業所得稅),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同年度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及買賣大陸地區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併同申報,其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式如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10萬元。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8萬元。
(C)(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2萬元。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經驗證稅額):5萬元。
(E)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採(C)與(D)較低者:2萬元。
該局說明,本案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應為10萬元,其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2萬元,本次應自行繳納稅額為8萬元(10萬元-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請記得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聯絡人:中正分局王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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