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於同一人之保險給付核屬申報基本所得額課稅範疇,如漏未申報該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特定人身保險給付,應注意是否須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以下同)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如有符合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之保險給付,仍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另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者,可衡酌相關稅負,決定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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