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應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信託所得及所得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該局將於近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寄發輔導函輔導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06年1月遇連續3日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星期日),因適逢星期假日延長至2月6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同法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除符合各式憑單免填發情形外,並應於2月10日(106年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免繳憑單者,按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該局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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