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一個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之日數,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或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以及在臺居留逾90天因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未申報,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除處罰,惟仍須按日加計利息,該局提醒外僑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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