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者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其帳載殘值得以續提折舊、報廢、出售或交換資產等方式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其折舊提列,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時,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續提折舊:該項資產繼續使用,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繼續計提折舊。舉例說明:已屆耐用年數之機器設備殘值100萬元,以平均法攤提,重新估計尚可使用4年且無殘值,則每年續提折舊金額為25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殘值0元)/預估尚可使用4年﹞。
(二)轉列報廢損失:該項資產無法繼續使用,如欲報廢, 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但仍應保存取具報廢之相關具體事證,如毀棄前後及清運過程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其廢料收入與報廢資產殘值之差額,應認列其他損失或收入。舉例說明:已屆耐用年數之機器設備殘值100萬元,毀損後之廢料出售10萬元,應認列其他損失90萬元(殘值100萬元-廢料收入10萬元)。
(三)出售或交換:出售、交換該項資產,應以售價(或換入資產時價)與該資產(換出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認列出售資產損益。舉例說明:已屆耐用年數之機器設備殘值100萬元,出售價格110萬元,應認列出售資產利益10萬元(售價110萬元-殘值1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後續相關之處理,應注意稅法上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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