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境內飯店業,支付國外訂房網站之佣金費用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內旅館業或航空公司加入國外網站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所支付之加入費、每月系統使用費、每次訂位訂房手續費及給付國外旅行社之佣金支出,因該系統之所有權為國外營利事業所有,國內業者僅有系統之使用權,又其仲介行為完成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前揭各項收入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特別進一步說明,因訂位訂房網站係外國無實體平台,且在臺無分支機構,民眾容易誤認使用該系統提供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電腦訂位訂房系統之相關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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