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未符合財政部頒訂因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標準,而分別辦理申報者,請速辦理更正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刻正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誤將夫妻因工作因素而分隔兩地之狀態,視為符合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之情事,逕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別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事宜,以免因對法令的誤解而遭致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需符合下列情形者,方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者。
3、夫妻之一方因受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4、夫妻之一方在未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者。
該局提醒,如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通常保護令及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等影本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如未符合上述情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報繳。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果對於相關法令規定尚有疑義或不了解,可電洽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影響自身權益致補稅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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