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於期限內申報,逾期自動補報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洽詢,營業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租金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於期限內申報,致所扣繳稅款無法歸戶個人之情形,若營業單位自動辦理補報是否得以免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事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係屬逾期申報案件,即屬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而非屬逃漏稅捐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期間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約定A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10萬元外,另須負擔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租金扣繳率10%)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率1.91%)。是A公司每月租金扣繳給付總額實為113,520元【即100,000元÷〔1-(10%+1.91%)〕】;扣繳稅額為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之扣繳義務人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11,352元向國庫繳清,仍須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106年1月底前(106年延長至2月6日)將105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給付租金總額1,362,240元,扣繳稅額136,224元】,彙報所轄稽徵機關查核,始完成扣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常有扣繳義務人誤解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即完成申報,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事後雖辦理自動補報,仍應處以新臺幣7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鍰。攸關自身權益,請扣繳義務人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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