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故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建設公司以市價1,000萬元之房屋與地主交換市價1,500萬元之土地,因兩者時價應從高認定,故建設公司應開立總計1,575萬元(即銷售額1,500萬元加計營業稅額7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地主。至地主換出之土地,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是地主得選擇開立銷售額1,500萬元之免稅發票或收據交付予建設公司。
該局提醒,部分合建分屋案件誤以為僅需按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對開發票即可,卻忽略了營業人如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依規定得按時價調整其銷售額,是以,建設公司及地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維護交易雙方之權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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