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予個人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須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房屋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是否如房屋仲介業者告知,因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無須主動誠實申報,以及若應申報,要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於105年度將中山區房屋出租予乙君使用,租賃期間為全年度,雙方約定每月租金20,000元,押金40,000元,甲君全年取得租金計240,000元,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申報136,800元〔240,000元X(1-43%)〕
(二)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為出租財產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 等。
該局指出,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就該筆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05年度利率為1.2%),計算租賃收入(亦可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本例甲君之押金設算租賃收入為274元(40,000元X1.2%X0.57)。綜上,甲君105年度應申報該屋之租賃所得為137,074元。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個人房屋,取得租賃收入,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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