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扣繳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嗣於101年間自動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因甲君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君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仍應按扣繳稅額處10%罰鍰,但罰鍰最高不會超過1萬元,最低不會少於750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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