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調查或拒絕提示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文件時,納稅義務人不應置之不理,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為調查納稅義務人106年1月至2月間開立統一發票與申報銷售額情形,於106年4月26日通知其於文到15日內提示上開期間之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書、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明細表影本等資料,該函於同年5月8日由該局派員親自送達。納稅義務人未於通知期限前說明及提示相關資料,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處罰鍰3,000元。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課稅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如果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請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辦理,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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